外国企业来华活动常设机构的判定及税种

许多外国企业来华进行活动时都会对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交税以及如何交税感到疑惑,实际操作中,外国企业来华活动情形很多,不同情形下需要缴纳的税种及税率是不同的,尤其是当该项目被认定为常设机构,涉及到的税收情况就更为复杂。以下我们就来看在什么情况下外国企业来华活动会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情形及其税种。

关于常设机构的认定,主要参照中国政府与各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协定中规定的常设机构主要包括:
(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以连续超过六个月(或183天)的为限;
(二)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该国内为同一个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或183天)的为限。

其中六个月或183天,是指企业有雇员在国内从事该项目的时间。如果某一个期间没有任何雇员在国内从事服务,则该段时间不应包括在计算的六个月或183天之内。

常设机构涉及的税种一般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外国企业来华从事活动涉及到的税务方面通常都会比较复杂,当有该类情形时,最好能先找到一家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类活动涉及到的财税问题进行详细的咨询了解,以提前了解相关的税务风险和税赋,从而使企业得以在中国顺利进行活动项目,同时使企业自身利益得以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