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凯正视点:
1.)正确计算2015年经营月份及其比例;
2.)企业无需进行小微企业税务备案,企业自行判断并适用该政策;
3.)谨慎计算填报2015年第四季度所得税,以免汇算清缴退税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