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加计50%扣除,该通知(财税[2013]70号)于2013年9月29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上述费用要加计扣除,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凯正财务建议:有研发费用的公司需要在2013年年底前对相关科目进行重新调整,以便完整地包括税法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并且使事务所的报告与账面的表述一致,避免税务局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