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征缴申报缴费期限变更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
2.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30人的企业免征。
3. 缴费基数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与当地社平工资3倍孰低。
4.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17年8月1日至9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否则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凯正视点:
- 残保金基数的上限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高薪企业的负担。
-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成本分析,通过聘用一定数量的残疾人,来达到减少企业残保金的目的。
1. 征缴申报缴费期限变更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
2.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30人的企业免征。
3. 缴费基数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与当地社平工资3倍孰低。
4.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17年8月1日至9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否则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凯正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