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 避孕药品和用具;
3) 古旧图书;
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 避孕药品和用具;
3) 古旧图书;
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