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在境内房地产公司购买境内房产的,以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支付时,可直接将购房款从境外汇入境内房地产公司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其在境内开立的非居民个人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支付时,应持书面申请、房地产公司的营业执照、该房产交易合同等有效法律文件,向非居民个人外汇账户开户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境内划转的外汇业务核准件,由银行凭该核准件将购房款由非居民个人账户划转到境内房地产公司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非居民向居民个人购买境内房产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居民个人对所出售房地产的产权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准许该房产交易的证明材料及改房产交易合同等有效法律文件,向房产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结汇的外汇业务核准件,由银行凭该核准件将非居民用于支付购房款的外汇资金结汇后向境内居民个人支付。
非居民在境内所购房产出租后的租金,可持房产租赁合同、房产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及该笔收入的完税证明等材料,向房产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购付汇的外汇业务核准件,银行凭该核准件办理售付汇及对外付汇手续。非居民在境内所购房产出售后所得收入,可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销转内销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246号)的规定,持原购买境内房产的有关凭证、房产转让交易合同且已依法足额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材料、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过户登记凭证、房产转让合同及完税证明等,到房产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购付汇的外汇业务核准件,银行凭该核准件办理售汇及对外付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