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出资帐户);
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3、 转股协议原件;
4、 外经贸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验原件、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 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 经批准生效的合资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7、 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8、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留底)和/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9、 申请之日购买股权方相关外汇帐户对帐单;
10、 当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向中方转股,中方对外方支付外汇时,还需提交与外方应得收入有关的纳税意见。